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工作,提高引进项目质量,提升招商、安商服务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4〕23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园区企业入园暂行标准》(赣州府发〔200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投资项目准入规定并规范项目落户办理流程。
一、投资项目准入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建设美丽、文明、活力、法治崇义的总体目标,严格审核投资项目,坚持引资与选资相结合,杜绝“三高一低”(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项目落户,实现资源环境利用和县域经济协调发展。
2.集中布局原则。工业项目原则上安排到工业小园,提高园区土地和配套设施的综合利用率。
3.产业集聚原则。在现有的主导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引导企业链式发展下游产业,着力培育四大主导产业集群,促进工业经济大发展。
4.节约集约原则。加强用地管理,严审用地规模,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
(二)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
2.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矿产品深加工、竹木加工终高端产品、绿色食品、旅游产业综合开发及三产项目;鼓励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引进其它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项目;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3.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其生产工艺、采用设备、技术和能源消耗达到或接近国内行业先进水平,落户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批的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必须在崇义县登记注册,并办理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投产后,符合入规条件的必须办理入规手续。
5.必须实施厂区内部绿化和美化。在工业小区落户企业,还必须符合园区规划。
6.落户工业小区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固定投资)一次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亩平固定资产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成投产后亩平税收每年达到6万元以上。
7.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审批准入: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2)上市企业或经证券管理机构确认拟上市企业的投资项目;
(3)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项目;
(4)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改及传统行业整合提升的项目;
(5)与落户工业小区主导产业范围关联度高,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税赋较高的项目。
(三)用地和建设要求
1.对落户企业,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出让价格为人民币4.8万元/亩(不含税),使用年限为50年。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安排工业项目落户。
2.落户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
3.厂房建设为砖混或钢架结构的标准厂房,必须做到结构安全、造型美观,行政办公楼及宿舍等建设需达到三层以上。除重工业外,原则上须兴建多层厂房。
(四)建设进度要求
1.项目用地单位必须在交地后2个月内(有效工作日)完成规划设计和地质勘探等前期审批许可(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
2.钢架结构厂房需在8个月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需在12个月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所属配套主体工程不得超过24个月。企业生产调试期2个月后,无特殊情况,需在1年内达到投资生产规模。
3.项目确需分期开发建设,应先征得县政府同意。
(五)投资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1.项目准入提供熟地后,用地者要按合同约定即时动工建设,对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造成闲置的土地2年的,或建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项目用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对确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先征得国土局同意,新的土地受让方必须符合项目准入规定和相关要求。
3.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行为,县城建、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